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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羅伯特經典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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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羅伯特經典語錄

經典語錄

在討論過程中,不預設關於正確*的實質*標準,而是以根據議事規則進行辯論和*的結果來決定取捨。因此,在組織和會議的運營中應該確立這樣的信念:程序正義優先於結果正義——這就是羅伯特議事規則給我們的啓示。借用孫文先生的表述,即民權初步始於程序。

協商會議的進行最少需要兩名會議官員,一個是”主席”,主持會議,秉持規則;另一個是“祕書”,負責形成會議的書面記錄,就是“會議紀要”。主席的含義更多的是指主持會議的人,是維持會議秩序,使其按照議事規則公平高效地執行的人。

*最大的教訓,是要讓強勢一方懂得他們應該讓弱勢一方有機會充分、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而讓弱勢一方明白既然他們的意見不佔多數,就應該體面地讓步,把對方的觀點作爲全體的決定來承認,積極地參與實施,同時,他們仍有權利透過規則來改變局勢。

設定這個條件的目的當然是要保護組織的名義不被濫用,防止一小部分人以組織整體的名義作出不能代表整體意見的決定。對公衆*,。,就不比對其法定人數做硬*要求,或者如通常所說的,“出席人數即構成法定人數“

任何成員只能對着主席發言,即使要對另外一位成員發言,也只能透過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