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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防止稅款流失,確保稅收收入,在建帳初期,作爲過渡*措施,對建帳戶也可實行查帳徵收與定期定額徵收相結合的徵收方式。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查帳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以及其他方式徵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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