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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進而提出,應重新界定不能犯的概念,不能犯應包括不可罰的不能犯與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與不能犯未遂的競合,應以行爲的“有效*”爲尺度,判斷其是否成立中止;
該部分對理論上不能犯未遂可罰*的理論爭論進行了探討,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對不能犯未遂的處罰根據給出了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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