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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資格考試主要分爲3類,分別以美國、英國、德國和日本爲代表。
第二部分:醫師資格考試的理論依據。
經過三年的考試實踐,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已基本確立。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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