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單位共同犯罪、單位自首、立功和累犯等問題。
單位犯罪的罪過形式應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在刑法學界居於通說地位。
就單位犯罪訴訟程序設立的必要*和可行*進行了分析,同時對單位犯罪訴訟程序所應當包含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論綱式研究。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第一,擴大單位犯罪的適用範圍。整理
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針對以上問題,本文試圖就我國單位犯罪理論中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
第一,擴大單位犯罪的適用範圍。
可以說,現行刑法中的這些規定,標誌着我國懲處單位犯罪刑事法律的完善,這無疑爲單位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
最後在結語部分提出更新法律依賴軟件,修正刑法規範,明確將國家機關排除於單位犯罪範疇的建議。
我國的單位犯罪,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其發展的時間都比較短。
筆者認爲,單位犯罪未遂,是指在單位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單位已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達到犯罪既遂的一種未完成犯罪形態。
此外,新的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觸犯不同罪名時的處罰原則,降低了單位犯罪的標準,增加了共犯的規定。
對單位犯罪構成理論作了一定研究,並對單位犯罪理論中的有關熱點和疑難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見解。
如對涉及主體方面的擔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爲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以及對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現的不協調問題等等。
但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只是界定了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強調了罪刑法定原則,並沒有揭示出單位犯罪的本質屬*。
從應然的角度,應當增加規定抗稅罪的單位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