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變更原則是當代債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情事變更現行法律制度,作爲一種法律曾在《合同法草案》第四稿第76條第一款中對該原則規定了假定、行爲模式和法律後果三個要素。
情事變更必須非爲當事人所預料並具有不可預料的*質。
情事變更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合同制度,許多國家均已立法明確予以規定,而在我國卻被排斥在合同法之外。
情事變更原則作爲一項法律原則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國合同法中。
情事變更原則是現代各國處理合同問題的一項重要原則。
本章對商品房預售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應包括的要件作了說明,並且對於情事變更原則與相關概念的區別作了辨析。
雙方當事人可依情事變更原則就合同的變更部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公裁。
文章從情事變更的發展,法律要件,在我國的狀況等角度,闡述了我們應該確立情事變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