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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代文閱讀(9分,每小題3分)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1~3題。周代,儘管關於食品安全事件的記載不多,但我們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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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詳情:

一、現代文閱讀(9分,每小題3分)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1~3題。周代,儘管關於食品安全事件的記載不多,但我們還...

一、現代文閱讀(9分,每小題3分)

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1~3題。

周代,儘管關於食品安全事件的記載不多,但我們還是看到,由於食品安全關係重大,統治者對此非常重視並作出了特別規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穫採摘的初級農產品爲主,所以對農產品的成熟度十分關注。據《禮記》記載,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有:“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鬻於市。”這是我國曆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

漢唐時期,食品交易活動非常頻繁,交易品種十分豐富。爲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國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漢朝《二年律令》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燔其餘。……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贓,與盜同法。”即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者,應儘快焚燬,否則將處罰當事人及相關官員。唐朝《唐律》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從《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構成的刑事犯罪分爲兩種情況,處罰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時,食品的所有者應當立刻焚燬所剩有毒食品,以絕後患,否則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致人中毒,則視情節及後果以科罰。

宋代,飲食市場空前繁榮。孟元老在《東京夢華錄》中,追述了北宋都城開封府的城市風貌,並且以大量筆墨寫到飲食業的昌盛,書*提到一百多家店鋪以及相關行會。商品市場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一些商販“以物市於人,敝惡之物,飾爲新奇;假僞之物,飾爲真實。如絹帛之用膠糊,米麥之增溫潤,肉食之灌以水,*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範》)。有的不法分子甚至採用雞塞沙,鵝羊吹氣,賣鹽雜以灰之類伎倆謀取利潤。爲了加強對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現象的監督和管理,宋代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而行會必須對商品質量負責。“市肆謂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爲行,雖醫卜亦有職。”(《都城紀勝》)商人們依經營類型組成行會,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組織,並按行業登記在籍,否則就不能從業經營。各個行會對生產經營的商品質量進行把關,行會的首領作爲擔保人,負責評定物價和監察不法行爲。除了由行會把關外,宋代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有毒有害食品的銷售者予以嚴懲。

上述朝代對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關法律舉措,可以給我們很多啓示,也可以爲現今我國食品質量和安全監管模式的合理構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徑選擇。

(摘編自張煒達《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

1.下列關於原文第一、二兩段內容的表述,不正確的一項是

  A.周代統治者嚴禁未成熟的果實和穀物進入流通市場,以防止此類初級農產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

  B.《二年律令》與《唐律》都規定,凡出現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況,食品所有者應當立刻焚燬剩餘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規定注重對主使官員責任的追究,而《唐律》則更加強調對傷害生命的犯罪行爲的追究。

  D.《唐律》規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並故意將脯肉給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處徒刑一年。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項是

  A.宋代*注意到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各種質量問題,進一步加強了食品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B.隨着城市民間工商業的繁榮發展,宋代統治者出於對從業者監管的需要,設立了行會這一*機構.

  C.監督從業者的合法經營,同時方便官府向商戶、手工業者等收取費用,這也是宋代行會的重要職責。

  D.與《唐律》一脈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關法律也規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嚴懲。

3.根據原文內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

  A.《唐律》將“故與人食並出賣”有毒脯肉造成的後果分爲兩類,並給予不同的處罰,可見唐代的法律條文已經較爲詳盡周密。

  B.宋代*引入行會管理方法,既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並按行業對經營者進行登記,又對生產經營的商品進行質量把關。

  C.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定始於周代,經過漢、唐的發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對健全、*與行會共同監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D.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者施以重罰,有助於保障廣大民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是唐宋法律對今人的啓示。

【回答】

1.C  2.B  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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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型: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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