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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間,鄒恆甫在其加V實名認*的新浪微博中連續發佈十多條資訊,指稱*大學院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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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詳情: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間,鄒恆甫在其加V實名認*的新浪微博中連續發佈十多條資訊,指稱*大學院長、主...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間,鄒恆甫在其加V實名認*的新浪微博中連續發佈十多條資訊,指稱*大學院長、主任、教授與夢桃源公司女服務員存在不正當關係。2012年9月,*大學、夢桃源公司以名譽權受侵害爲由將鄒恆甫訴至法院。

2014年8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鄒恆甫的行爲構成侵權。鄒恆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一中院。2014年12月23日,*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爲上訴人鄒恆甫的行爲已超出了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邊界,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指出本案中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6分)

(2)本案中鄒恆甫應該怎樣承擔侵權責任?(4分)

【回答】

 

(1)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3分)作爲本案的原告,*大學和夢桃源公司都是民事主體,都依法享有名譽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被告對*大學的院長、主任、教授和夢桃源公司的服務人員編造虛假事實,在網絡上予以公開,對原告名譽權構成損害。(3分)

(2)本案中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刪除涉訴微博,並在其新浪實名認*微博首頁公開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4分)

【解析】

試題分析:

(1)本題以生活中的鮮活事例爲背景,考查法律常識的有關知識。透過材料中的“上訴人鄒恆甫的行爲已超出了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邊界,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可以看出,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譽權;然後運用上述知識,結合本案原告和被告的做法進行分析,並說明本案中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

(2)本題設問指向本案中鄒恆甫應該怎樣承擔侵權責任,考查教材知識的記憶與運用。本案中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刪除涉訴微博,並在其新浪實名認*微博首頁公開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考點: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和解決措施

知識點:勞動就業與守法經營

題型:綜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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