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體資格、代訂合同等幾個方面闡述了合同的效力問題。
這就要求合同當事人既要尊重合同的嚴肅*,又可以結合合同訂立後的實際情況行使合同解除權。
旅遊合同的主要條款確定了旅遊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保*旅遊質量的前提。
違約行爲有的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有的則是由於合同當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而後一種情況又使違約責任複雜起來。
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即居間合同當事人對收費的約定不得與該規定不一致。
所謂保*期間就是指保*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
讓與合同生效,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變動,以及從債權的轉移,併產生讓與合同之債。
第二百六十九條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當事人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雙方之間的交易活動用於廣告宣傳。
該等留置權可以透過法律的明文規定以及合同當事人間的明示約定而獲得。
在法定解除情形,合同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無須第三人同意。
其變動規則是:合同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利益第三人約款。
在處理有關格式合同的爭議時,應當優先適用經格式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修改後的個別商議條款。
研究解決這些問題,對促進土地使用權流轉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農民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格式條款是指預先擬訂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爲了將來與不特定多數當事人訂約而提供使用的,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
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透過協商約定的勞動者爲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限。
合同當事人變更後,只要當事人無相反意見,仲裁協議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欺詐損害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索賠是合同當事人正當的權利,承包商爲了在索賠中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需要做大量細緻的工作。
第四章總結了實踐中區分貨代是純粹的代理人還是合同當事人幾項具體的標準。
合同當事人具備簽約能力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14條對合同當事人違約支付違約金及約定損害賠償的規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