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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寫句子,用司法實踐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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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司法改革的深入,陪審制度已成爲我國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關注的焦點。

但在立法層面上,該罪名的*卻導致了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的諸多矛盾,應當予以廢止。

公訴機制庭前執行的制度層面與司法實踐的運作存在着一定的差異,出現了“文字中的法”與“實踐中的法”兩張皮的現象。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的確定問題,是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諸多問題沒有解決,如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有哪些表現形式,實踐中如何認定其犯罪對象等。

在*案件審理的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界定存在一定難度。

目前我國尚沒有關於公有公共設施致害國家賠償的專門立法,司法實踐中涉及相關的案件只有民事實體法依據。

第三章側重實體*判斷標準,對英美法系在長期司法實踐中總結的“合理*標準”進行較爲詳細的介紹。

由於此立法缺漏的存在,不僅凸現出制度本身與法的價值理想的矛盾與衝突,而且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混亂局面的出現。

不僅法學界對此予以極大關注,就連司法實踐界也不甘寂寞,爭先恐後地*了形形**的改革舉措。

教唆犯理論是共同犯罪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教唆犯問題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又在司法實踐*作上具有重大意義。

蘇州市中院將遺產分割與子女盡此孝心的情況掛鉤,無疑是將這一法律條款付諸司法實踐的有益嘗試,其引導與倒逼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示意義不言而喻。

還就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在司法實踐中的幾種特殊問題進行了探討。

“準五服以制罪”作爲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則,對於法律的建制和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意義。

然後以酒泉市法院系統爲例,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歸納了行政不作爲案件的主要特點。

新公司法*後,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在我國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因補充偵查而造成超期羈押的現象。

司法實踐中,既要反對法律虛無主義的觀點,也要反對法律萬能主義的觀點,把依法辦事與政策爲指導有機的結合起來。

但是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認爲逆防衛制度缺乏存在的理論基礎,在司法實踐中也不具有可*作*,因而不應立法使其合法化。

域外法律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表明,在審訊的壓力場下,長時間的審訊,人的精神高度緊張,往往陷於絕望的邊緣。

透過對其中有關“出入人罪”方面的規定作一點介紹並進行簡要評價,可以對*司法實踐的現狀提出一些建議。

司法實踐造句

回溯推理是一種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的或然*推理。

反觀法文化研究,既不自我設限於白紙黑字的法條,又能主動接納眼光向下的司法實踐

因此,空白*理論的研究對於*法理論的完善和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實踐中公平原則越來越多地被應用到醫療侵權民事訴訟案件。

我國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但依據這一制度卻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婚內索賠問題。

刑事懸賞制度實施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爲我國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立下了汗馬功勞。

本文在對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刑事立案監督工作存在問題及其原因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關完善建議。

司法實踐中,只有充分認識洗錢罪的特徵,才能正確認定本罪。

建議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問題在立法上加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司法實踐中的擅斷。

公安消防人員在滅火救援中是否享有緊急避險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存有異議。

司法實踐中,對於誣告陷害罪的認定,通常認爲捏造的事實必須是犯罪事實,侵害的對象也僅限於個人。

筆者從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出發,對取保候審制度的基礎理論進行研究,對取保候審的*質、功能和訴訟價值等作了探討。

本文結合我國司法實踐,試尋求自由心*、心*公開、心*過程公開的理論依據和實踐的可行*。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所表現出的諸多爭議及存在的缺陷,都值得認真研究。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確立審前羈押的司法救濟程序,被羈押者不能援用司法救濟方式質疑審前羈押的合法*,導致司法實踐中審前羈押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羈押問題較爲嚴重。

司法實踐中一律按公曆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爲已滿18週歲。

事實勝於雄辯,*蘇省姜堰市*法院的司法實踐給出了令人折服的*。

但《條例》中的某些條款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從而影響了對商事代理人的保護力度。

中洲律師事務所於德華律師說,司法實踐中,投入巨大精力打一場論文抄襲的官司,被侵權人想要獲得經濟賠償卻幾乎難於登天。

借鑑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健全我國的審查起訴制度,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更是司法機關打擊“地痞流氓”,維護社會秩序的常規武器,甚至早就有“口袋罪”之稱。

介紹賄賂罪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罪與非罪的鑑別,犯罪的既遂、遂和終止的不同形態的認定,也涉及介紹賄賂罪與詐騙罪、旋受賄罪、賄罪的幫助犯以及與侵佔罪的區分與聯繫。

在時下的司法實踐中,“刑事和解”(尤其是庭前和解)已經成爲各級法院(當然主要是基層法院)定分止爭、息訟罷訪的“利器”。

它是刑訴法規定的案件“事實清楚、*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靈活運用,尤其是在“嚴打”鬥爭中更得到各地司法機關的普遍適用。

在立法時,將一些在理論界一致認可的、司法實踐中經常運用的酌定量刑予以法定化。

張學*馬國正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對聾啞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等缺乏明確規定,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困難。

然後檢視被誘惑犯罪者罪責在我國的現行立法規定及司法實踐,並對理論界的主流觀點進行辯析,最後對美國、日本等國家關於被誘惑犯罪者罪責立法例進行了分析考察。

搶劫罪作爲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的*型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且情形相當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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