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事人陳述制度根植於客觀真實*標準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缺失闡明案情的功能並且*事實的功能極弱。隨着我國民事訴訟模式的轉換,重構當事人陳述制度勢在必行。
但我國的學者對法官釋明權制度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間的緊密關係卻缺乏充分的認識,生怕一強調法官的職權就又回到了舊有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去
我國當事人陳述制度根植於客觀真實*標準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缺失闡明案情的功能並且*事實的功能極弱。隨着我國民事訴訟模式的轉換,重構當事人陳述制度勢在必行。
但我國的學者對法官釋明權制度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間的緊密關係卻缺乏充分的認識,生怕一強調法官的職權就又回到了舊有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