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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彭水詩案”爲樣本,闡述了上述法理。
不論是重慶的“彭水詩案”,還是山西的“稷山文案”,在表明了那裏的“土皇帝”一掌遮天的同時,也表明了他們對公開的輿論監督的忌憚
這個調動意味深長,是”彭水詩案”當事人在兩個月的時間裏透過什麼學習,思想認識有了質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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