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第八十一條*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第七十五條*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爲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一百第七十一條*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第六*條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第七十二條*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副*各一人。*、副*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第六十九條*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爲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第七*條*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