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戰略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首次投資完成後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第26條(董事、監察人持有記名股票數額最低成數)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收購主體不應作狹隘理解,應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收購客體爲已發行股份。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必須至少有100名股東,且基金已發行股份中,僅不多於50%的份額可以集中被五個以下股東持有。
受讓或併購之股份非爲他公司新發行之股份、所持有之長期投資或他公司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