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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吏治”本身也包括對環保*察羣體,若“治污先治官”不能得到優先落實,那麼屋上架屋的機構設定就難堪大用。
因此,對於管理者來說,當務之急恐怕不是進行屋上架屋的制度疊加,更應反思和檢視現有手段和措施失效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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