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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寫句子,用行政程序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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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現實中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行政程序執法和司法滯後,行政實踐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也得到充分暴露,普遍爲人們所詬病。

我的各位前任制定了管理和行政程序現代化的方向。

在我國法治化建設過程中,尤其應當加強行政程序領域中*據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完善。

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正式裁決有時被稱爲"提供*據的聽*","全面聽*",或"審判式聽*"。

在《行政程序法》修正之前發生的一個案子說明了一個事實,即在對單方面接觸的關注和對機關決策的*監督的必要*之間存在着一種緊張關係。

除《資訊自由法》外,《行政程序法》中沒有一項條款涉及針對行政機關的要求告知(雖然該法的確賦予當事人有限的權利取得針對第三方當事人的傳票,見《美國註釋法典》第五章,第五百五十五條第四款)。

行政程序造句

行政程序與行政倫理具有終極意義上的共通*。

無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參與行政程序

過早地決定行政程序合憲可以阻礙大有希望的改進和試驗.

行政案卷排他原則是一項源自美國法並被大多數法治國家採用的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結語部分提出了瞻望和期待,認爲建立一個完備的行政程序法典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必然趨勢。

第七百零六條第(2)款第(l)項載有《行政程序法》的“主觀武斷”的標準,該標準根據具體情況,可能牽連到法律、事實或自由裁量方面的問題。

並且,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受到行政程序和舉*期限等多種限制。

行政程序法》載有三個有可能指導事實調查的審查標準。

而且,評價事情要看成效,拿那些囉哩囉唆的行政程序作爲說詞,民衆根本聽不進去。

基於此,合肥此次水價調整聽*應該要在兩個基本前提下進行,才能不孚衆望,走一次真正值得起推敲、經得住質疑的行政程序

而在折中主義中,則是行政程序滲透到了司法程序,並對司法程序具有一定的制約。

3.正式規則制定鑑於從一般原則上說,行政規則制定至多要求一個通知和評論程序,《行政程序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款針對此原則載有一個例外。

行政程序法》的非正式規則制定條款沒有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公開它對公衆批評的事實、法律以及政策上的支援。

行政迴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

平衡論把行政程序的作用提高到了舉足輕重的地位,主張透過行政程序權利義務的倒置達到總體平衡。

但是沒有任何上述協定得到全面執行,當大部分近東國家繼續延用複雜的行政程序的同時,全額關稅稅率依然適用。

其中,補正主要用於治癒行政程序的違法,而追認用於治癒行政主體的超出其職權範圍的行爲。

遺憾的是,當負責的決策人沒有準備意見,或至少沒有認真地作出考慮時,《行政程序法》關於提出調查結果、結論及理由說明的要求即失去了價值。

聽*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聽*筆錄的法律效力又是聽*制度的關鍵所在。

環境保護行政程序應儘量實行言詞審理,採用職能分離規則和案卷排他*原則。

在這個立論基礎上,全文共分以下幾部分進行論述:第一部分是對行政程序正當*的相關概念進行的界定。

第二節提出了確立行政程序法,可以使行政事實行爲的可訴*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對照之下,《行政程序法》則確立了比較簡單的行*判式聽*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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