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然會涉及物權和債權這兩種民事權利。
綠化率和高檔*的說明,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因此,應當視爲要約。
但有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前,購房人可拒絕支付購房款”值得商榷。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爲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請問“房產交易管理所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專用章”用英語…
筆者認爲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其具體內容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對於出賣人所使用的格式條款應當予以規制,但不應禁絕。
專用使用權依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設定,開發商不得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設定專用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