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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法律或條例可以對總登記噸位未滿200噸的船舶准予例外或免除。
3、國家法律或條例或集體協議可以規定小於200總登記噸的船舶免受本公約各條款的約束。
2、登記噸海運中測定裝貨能力的單位,通常被確定爲四十立方英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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