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賠命價”是一種古老的民族習慣法,在許多民族地區都曾存在併發揮過現實的規範作用。
這種情況下,調整基層社會秩序的行爲規則除了國家法外,少數民族習慣法在很大程度上也發揮着現實的作用。
而在民族習慣法中對各種案件卻是主要由當事人及其親族會同村社長老或頭人解決。
誠然,馬上解決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衝突是困難的。
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問題終將解決。
隨着民族習慣法的回潮,該現象再次引起社會的關注。
在現代文化的滌盪中,民族習慣法必然要做出選擇,那就是傳承與固化、揚棄與剝離的發展走勢。
早在古代統治者們就或明或暗地認可少數民族習慣法甚至將其納入國家制定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