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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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