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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以包含法益衡量的社会相当*说作为推定的承诺的正当化根据更为合理。
笔者认为,无论是持客观主义立场还是主观主义立场,对违法*进行判断的具体标准虽然不同(法益侵害说与社会相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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