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唐朝,計贓計罪罰皆以絹帛計算,如表爲《唐律疏義》中的相關規定。這反映出唐朝
出處 | 規定 |
卷十一 | 受人財而爲請求者,謂非監臨之官。坐贓論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 |
卷十一 | 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 |
卷二十六 | 諸負債違契不償,一匹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匹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備償 |
A.統治者重視商品經濟的發展 B.工商業者的社會地位提高
C.絹帛具有貨*的重要地位 D.封建*重視吏治清明
【回答】
C
【詳解】
材料“坐贓論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諸負債違契不償,一匹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匹加一等”體現的是唐朝時期計贓計罪罰皆以絹帛計算,這說明當時絹帛具有貨*的重要地位,C正確;絹帛充當貨*是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的表現,A排除;BD與材料無關,排除。故選C。
知識點:古今中外法律、法治、反腐
題型:選擇題